群偉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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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職業訓練

◎訓練對象
 年滿十五歲以上失業者。
 

◎補助訓練費用&自付額:
 1.一般國民失業者須自行負擔20%,其餘80%由政府補助。
 2.下列特定對象失業者檢具指定證明文件可免自行負擔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含非自願及自願性失業者
  .中高齡失業者(45~65歲)及65歲以上失業者
  .身心障礙失業者
  .原住民失業者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失業者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長期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在職者訓練

◎訓練對象:
 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份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
   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
   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本計畫補助額度:
 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補助標準
 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
   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
   中高齡者45~65歲、獨力負擔家計者、65歲以上、直系親屬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或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
  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